业主维权的一项大杀器——判后答疑,这是法官最害怕的
原创 业主做主 业主研究会
2025年07月23
广大业主维权的最后一步,基本就是去法院起诉了,这也是业主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但大家都知道要想在行政诉讼中胜诉是非常难的,全国各地胜诉率也是非常低的,个中原因也很复杂,在此不必细表。许多业主针对街道办、住建局的不法行为申请复议后,接着就是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下来后基本都是败诉。败诉后业主针对判决以及审理的过程,认为法官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必须上诉。在此提醒大家先别急着上诉,而是一定要走一道程序,如果法官有枉法裁判的行为,这道程序他是最为害怕的,这也是业主维权的一项大杀器——申请判后答疑。
什么是判后答疑呢?《法官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第七项是: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2024年12月23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法院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以上是判后答疑的法律依据。
简单讲:判后答疑是法院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针对当事人就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疑问,采取由原承办法官进行答疑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通过原主审法官给当事人解释清楚相关问题,如果当事人能理解判决,一般不会再上诉,减少了各方的诉累。
为什么说法官最害怕判后答疑呢?同时判后答疑为什么能成为业主维权的利器呢?法官并不害怕当事人上诉,上诉案件改判率也是很低的。如果二审改判是因为有新证据那就更与一审法官无关了,再加上法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当事人泛泛的称法官“枉法裁判”是很难成立的。
在一审后当事人申请的判后答疑可不一样,当事人咄咄逼人的质问,可比上级法院强烈的多。面对当事人针对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提供的证据为什么不采纳、对存在“未审先判”的质疑以及其他认定事实的错误,如果原审法官心中有愧或心中有鬼,常常不敢正面回答、或是答非所问、或是不知所云。
许多业主在一审败诉后,经常犹豫要不要上诉,上诉再折腾一阵还是败诉怎么办?而且还要多出一笔上诉费。这时,先申请判后答疑,就可解决是否需要上诉的难题。如果原审法官非常配合答疑,而且将业主的疑问解释的明明白白,业主想上诉都找不到理由了,说明一审判决是没问题的,当然也不会再上诉了。但是,如果申请判后答疑后,原审法官以各种理由拒绝答疑,例如说什么判决书写的很清楚没必要答疑,或以没时间、以法院规定一审判后不答疑、想办法拖时间拖过上诉期等,这时业主就要注意了,很可能就是原审法官对判决缺乏信心、或是明知存在问题而不敢面对答疑,业主一定要坚持要求答疑,原审法官不同意就找庭长、向法院信访督察室反映、在院长接待日找院长、或在最高院网站上直接投诉法官。
向法院提出的判后答疑问题一定不必太多,要直指判决书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尽量少提可以令法官自由发挥性的问题,例如为什么这样认定某某事,这样很难从答复中找出漏洞,最好是要求法官回复的内容十分简洁明了,“您根据证据认为某某事项成立还是不成立”、“您在判决中查明的场地是一处还是二处?”,将答案限定在只有正、反两种,不是一就是二,但原审法官无论怎么选,都可证明判决书中存在问题。7月17日,笔者代理哈尔滨四季芳洲小区维权的一审判后答疑,上述这样四个简单的问题令原审法官谷某某一个也不敢正面回答,最后在笔者和业主代表的质问声中竟落荒而逃。
原审法官不敢答疑或答疑时无法正面回答,这不仅说明一审判决中存在问题,而且也给业主的二审指出了诉讼方向。所以,广大业主在诉讼中一定要重视判后答疑工作,这绝对是业主维权的一项大杀器。
转自公众号,侵权删。
留存
赞(7)